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政府定价。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按照供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水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城市公共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