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企业应急预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