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因设施抢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