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除紧急抢修外,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24小时前通知用户。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