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安全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