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护第二十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挖渠沟或者挖砂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可能损坏供水设施或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