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非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建设的供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