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工程专项验收,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