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十二条有效因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不足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