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因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不足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