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已建成的自备水源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关闭。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确需使用自备水源或者建设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