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醒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擅自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