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一)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

(二)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

(三)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