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本市出租汽车不得在规定的营运范围以外驻地营运。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驻地营运。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