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保证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和服务监督卡、计价器、标志灯等服务设施的齐备、完好。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补办。计价器发生故障、失准或者专用票据用完时,不得营运;载客途中计价器发生故障或者失准的,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合理解决收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