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乘客要求驶往偏远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