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中断服务:(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红灯停驶时拦车的;(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三)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五)乘客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