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安机关审查检验合格;(二)符合行业规定的车型和车体装饰;(三)按照行业规定安装质量合格的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四)按照规定张贴或者喷印营运标志、租价标签、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等,不得粘贴、悬挂遮挡物;(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行业监管服务设备及安全防范装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