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二)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四)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