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出租车辆和相应资金;(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三)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