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三)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