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三)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