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