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规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