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或者未设置生态基流口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