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实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手续。

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套建设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设施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施工产生的弃渣、弃土和其他废弃物应当回收利用或者运输到指定地点消纳,不得破坏生态景观、污染河流水系,不得向耕地、林地、河道、水库、湖泊等法律法规禁止倾倒、堆放的地点倾倒、堆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