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四条有效秦岭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的相互融合,体现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其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