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十一条有效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设置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