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秦岭范围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治理信息,污染防治、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行政执法等信息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