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秦岭范围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法制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