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