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二)定期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并将水源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建设项目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影响和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五)定期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六)监督指导饮用水供水单位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