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与水源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定期联系、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