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供水水源规划;(二)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工作;(三)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四)制定农村牧区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五)指导、监管农村牧区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