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野外防火的综合指导协调,牵头组织开展火灾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野外防火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和火案侦破工作;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农作物秸秆、农用薄膜等可燃物的回收处理利用;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祭祀用品的市场监督管理;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提供全市及重点林牧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能源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防火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