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野外防火条例第六条有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野外防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野外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