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野外防火条例第四条有效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野外防火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野外防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并将野外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