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野外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