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野外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野外防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