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野外用火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