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野外防火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野外用火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