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野外防火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防火组织建设、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