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防火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安全检查和防火知识宣传,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