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祭祀用品市场管理,倡导非焚烧类祭祀用品,引导鼓励公民移风易俗,采用绿色、文明方式祭祀。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