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祭祀防火机制,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容易引发火灾的祭祀用火行为,任何人不得妨碍、抗拒。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