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