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