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