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运维效果进行评估、监督和考核。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