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记入行业信用监管系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