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制度,提升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信息接入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