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对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危害行为:(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三)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融雪剂或者含融雪剂的冰雪;(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