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